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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l)世家豪族荫附户口对封建国家人口的分割
曹魏统治下的中原地区,东汉末,世家豪族在战乱中多率领自己的宗族、部曲筑坞壁以自保。如许褚,“汉末聚少年及宗族数千家共坚壁以御寇”,即其一例。曹魏代汉后,随着世家豪族势力的发展,实行“给客制度”:“魏氏给公卿以下租牛、客户,数各有差。自后小人惮役,多乐为之,贵势之门,动有百数”,一般农民为逃避赋役,纷纷依托豪强。这些处于世家豪族荫庇之下的部曲、佃客,是不列入政府户籍的。
蜀汉政权所在的益州,豪强地主也有众多的部曲、佃客,据《华阳国志·蜀记》记载:“郪县(今四川三台县)大姓王、李氏,又有高、马家,世掌部曲”。诸葛亮征服南中后,将“羸弱配大姓焦、雍、娄、爨、孟、量、毛、李为部曲”。又从李严以罪废后,犹有“奴婢、宾客百数十人”,可见蜀汉政权的贵势之家,拥有佃客、奴婢的数字也不在少。
以世家豪族作为政权基础的东吴,采取与曹魏给客制度相似的复客制度,以赏赐功臣的形式,赐给大族以土地和佃客,如吕蒙征皖有功,孙权“即拜庐江太守,所得人马皆分与之,别赐寻阳(今湖北广济东北)屯田六百人,官属三十人”,蒙死,“蒙子霸袭爵,与守冢户三百家,复田五十顷”。孙权给臣下的赐客享有免除承担国家租役的特权,《三国志·吴志》中常有“殊其门户”的记载,它们从孙氏皇室合法地瓜分得土地和劳动力,在其荫附下的佃客,也就成了从政府编户齐民中分割出去的户口。
(2)屯田生产者不列入郡县的编户
继汉末社会动乱之后,三国的统治者为使流民与土地结合,以解决军粮的需要,实行屯田制。民屯的生产者“屯田客”(亦称“典农部民”)直接置于农官的管理之下,曹魏在中央为大司农,郡为典农中郎将及典农校尉,县为典农都尉。在典农官管辖下的屯田户,是独立于郡县之外的。
蜀、吴两国屯田组织史无翔实记录,但从吕乂为汉中(今陕西汉中)太守“兼领督农,供继军粮”,及陆逊“出为海昌(今浙江海宁盐官)屯田都尉,并领县事”的记载,可见蜀典农官为督农,吴为屯田都尉,也是独立于郡县之外而自成系统的。
(3)“兵家”和“吏家”也不属于州县的管辖
《三国志》裴注所记蜀、吴投降魏、晋时的士民簿和图籍,均将州县的“户”与“兵”、“吏”并列。据曹丕“欲徙冀州士家十万户实河南”,及孙权“遣兵数千家佃于江北”,对士兵以“户”或“家”相称的记载,表明士兵是与其家属一起,作为“兵户”或“兵家”(曹魏称为“士家”)而单独入籍的。吏即“庶民之在官者”:大多是在郡县服役的“吏卒”,“吏家”和“士家”同样是世代相承的,只是其地位较高于士家而已。
杜佑《通典》对三国人口的统计,仅限于州县编户,而不及“兵家”与“吏家”,其本身就是不全面的。
(4)少数族大多不在州县的编户之内
汉魏之际,西北边陲少数族陆续向内地迁移的人数很多。汉族统治者为了加强对边境少数族的控制,和补充内地劳动人手及兵源的不足,招引或强制塞外鲜卑、乌丸、匈奴、羯、氐、羌等族人民徙居内地。这些少数民族内迁后,虽与汉族犬牙交错地杂居在一起,但他们多仍保留其原有的部落武装组织形式,不在州县的编户之内。蜀汉境内处于时叛时服之中的南中地区的少数族人民,以及东吴境内累经征伐的少数族山越,也有部分置于国家的编户之外。
综上所述,三国时期从政府分割出去的“部曲”、“佃客”、“奴婢”等世家豪族的私家户口,由国家典农机构管辖下的屯田上的生产者“屯户”,郡县编户之外另立户籍的“兵户”、“吏户”,以及仍保持其原有部落组织形式的少数族的“牧户”等不属于郡县管辖下的人户,已远远超过封建国家的编户齐民,再加上郡县编户中广大自耕农因逃避赋役而流亡的“逃户”、“漏户”,封建国家地方行政机构郡县所能直接控制的人户,仅仅是整个户口数的一小部分而已。
3.对三国人口的再估计
倘就三国时期造成户口统计数字偏低的诸因素,细加稽考,仍不难作出相对来说比较接近于实际的推论。
(1)三国时期,因世家豪族与中央皇室共同瓜分土地与劳动力,而被摒诸国家编户之外的私家佃客,其具体人数已无法确知。《抱朴子·吴失篇》对吴“势力倾于邦君,储积富于公室”的世家豪族,曾有“僮仆成军”的描述。近人李剑农先生论及“冒荫之事已盛行于三国晚期”时,提出“盖依附私家为私家之部曲佃客,不列入国家之编户者,当数倍已登记之户口也”。如除去其中列入“兵户”的部曲,并考虑到各地荫附私家佃客程度的不平衡,则即使最保守的估计,世家豪族所荫附的私家佃客,也要倍于州县编户,其数当在2,946,000余户,15,344,000余口。
(2)屯田的生产者“屯田客”的人数,史无记载。因中原战乱荒芜土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