下当值的那位精于史学的侍讲学士范宗,出乎王迪意料的就是,他本以为这位不食人间烟火,一门心思都放在了书籍上面的书呆子,会给出诸如“云蒸霞蔚开新韵,海晏河清享太平”这一类的无用言辞。
哪曾想,人家范宗,一条条说得还挺在理。
“回禀陛下,慈幼一事,臣认为,相较于秦汉唐宋这段时期,我圣朝在这一方面做得确实不尽如人意。”
既然皇帝问起来,从不撒谎的范宗,有一说一,不存在一点避讳的念头。
注意到皇帝没有任何怪罪的意思,未有过多犹豫,范宗继续讲道
“陛下,大明律规定乞养异姓义子、以乱宗族者、杖六十。若以子与异姓人为嗣者、罪同、其子归宗。”
“若庶民之家、存养奴婢者、杖一百、即放从良。”
“凡收留人家迷失子女、不送官司、而卖为奴婢者、杖一百、徒三年。为妻妾子孙者、杖九十、徒二年半。若得迷失奴婢而卖者、各减良人罪一等。被卖之人不坐、给亲完聚。”
“其自收留为奴婢妻妾子孙者、罪亦如之。隐藏在家者、并杖八十。”
“若冒认良人为奴婢者、杖一百、徒三年。为妻妾子孙者、杖九十、徒二年半。冒认他人奴婢者、杖一百。累犯者,游街示众一个月,发边充军,本人死,子孙接替。”
“最重要的是,倘若被收留的婴孩遭到了身体侵害,如若被人告发,这是有可能被定以采生折割罪这种会遭受凌迟酷刑的罪名。”
“因此,受到诸多律法的限制,那些被遗弃的婴孩,普通人家即便想收养,也会心生顾虑,放弃这种念头。”
“再就是,弃子是犯了大明律的。但溺婴一事嘛,除了当事人知晓以外,外人便无从得知其中具体实情。即便知道了,民不举官不究,也无需承担任何律法制裁。”
“是以,在我大明圣朝,弃子案例并不多见。再加上限制颇多的律法,类似于孤独园、居养院、婴儿局这一类的慈幼机构,便没了存在的必要性。”
听闻范宗的进言,脑袋瓜里没有多少大明律储备量的王迪,顿时间恍然大悟。
“这应该算是用力过猛一下子纠正过了头吧”
太祖高皇帝定下这些保护婴孩的律法的本意,王迪寻思着,肯定是本着“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”这样一个原则。
可惜啊,弃子案例是没了因为全部变成了更为隐秘的溺婴举动
没了被遗弃的婴孩,肯定也不需要居养院或是婴儿局这一类的慈幼机构。
“难怪连罗绾这么个书香世家出身的妃子,对此都一清二楚看来溺婴一事,在大明朝已经成了极其普遍的社会行为了。”
“恐怕也就我这个自幼长在深宫当中的皇帝,不知晓此事了吧”
沉思片刻,王迪有了决断。
太祖高皇帝定下来的这些律法,当下正值新政落实的紧要关头,他暂时没有大刀阔斧改动大明律法的念头。
在他看来,只需将“溺婴者,罚款十两白银、杖五十”添加到大明律中,就算无法阻止所有的溺婴行为,怎么着也能大大缓解这种社会弊端。
只不过,在此之前,下沉到县级单位的育婴堂,得提前布置利索喽。
而这,又是一大笔额外支出。
不管怎么说,老病残这些群体,稍微还有点自食其力的能力。但是懵懂无知的低龄婴孩,只能依赖保育人员来照顾了。
雇人乳养,费用怕是不低啊。再说了,奶娘又不是奶牛,少了也不顶用啊。
真要将溺婴行为列入大明律的话,怕是每一年,全国各地都能收到数不清的弃养婴孩。
“范卿,给朕找一找历朝历代有哪些涉及到保育遗弃婴孩的具体良政。”暂时拿不住主意,王迪打算参考一下前朝是如何应对此事的。
翻看处理着今日呈至天子案前的奏疏,时间一点点过去,待到多半个时辰以后,范宗已经整理好了他所需的档案资料。
“从前往后,慢慢念与朕听。”依靠在龙椅上,王迪闭目养神道。
“是,陛下”
拿起最上面几本史书,快速翻到其中一页,直挺挺站在原地的范宗,缓缓讲道
“自周朝提出的六项息民政策以后,周礼秋官司厉记载了一条「凡有爵者与七十者,与未龀者,皆不为奴」的律法。七十以上的老者与七岁以下的孩童即便犯了罪,也不被罚为奴后世历朝历代,也多遵循这一律法。”
“春秋时期,霸主齐桓公在葵丘会盟时,召集了鲁、宋、卫、郑、许、曹等国,立下的会盟盟约第三条,就是敬老慈幼,无忘宾旅。”
“管子中有明确记载,为了增加属地人口,齐国专门设置了保育婴孩的管理机构,名为掌幼。”
“而且为了快速积蓄民力,还颁布了诸如百姓家里子女多且无力抚养者,官府将予以救助有三个孩子的家庭,母亲免征赋税;有四个小孩,全家免赋;有五个小孩,则官府为其配置保育人员,且家中两人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