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24章 共同债务(1 / 2)

彩礼案件之后是房子冠名权的问题,这也是城乡婚姻中两大最突出的矛盾点。

小美是一家策划公司的美工,在一次商业活动中结识了客户公司的职员姚先生,两人的老家相邻,经过近半年的接触,两人领证结婚。

姚先生在老家供有一套房,首付由男方父母所出,房产证上写的是姚先生的名字,婚后两人共同还贷,期间小美多次提出在房产证上加名,被姚先生以各种理由婉拒。

三年后,夫妻感情破裂,双方对于房子的处置权产生了严重分歧,姚先生认为房子是婚前购置的,属于婚前个人财产。

而小美认为自己承担了还贷义务,房子因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

“房价三年翻了一倍多,是我大天朝无疑了。”陈博掐指一算,如果女方最后啥也没捞着,光是经济损失就接近30万。

两人对于房子如何处置分割在存续期内没有特殊协议,考虑到还贷涉及夫妻共同财产,出于照顾弱势群体,法院判决房子归男方所有,同时令男方补偿女方相应价款27万元。

“房子目前市价100万元,当初买的时候首付三成15万,三年女方还贷支出15万,赔偿27万,其中12万是溢价补偿,亏了还是赚的”

陈博算完数学题,问起王旭的意见。

“感情的事,哪有赢家。”王旭言简意赅。

“单从经济学角度考虑。”陈博增加了一个限制条件。

王旭认真分析道“如果房子是自住,男方肯定亏了,如果是投资用途,男方稳赚,因为当地房价预期还会上涨,女方享受不到后续的溢价补偿。”

“确实是这么个道理。”陈博点头表示认同。

这事若搁在微博发酵,绝壁会引来各种营销号声援,什么三年光阴岂止12万,狗男人还有脸要房,这辈子和房子过去吧

法官在判决时要尽力排除舆论干扰,同时考虑到案件本身对于社会道德认知的负面影响,极力做到公平公正,捍卫司法庄严。

财产的案例看完了,旋即进入到负债环节,张先生是上市公司的大股东,并在下属子公司担任要职,在与妻子小芳婚姻存续期内以个人名义举债,所得款项用于公司日常运营。

后双方感情破裂,法院判处财产共同分割,小芳不满张先生的举债行为,要求对方独立承担债务,法院驳回了小芳的请求。

“人家又不是去赌,正规途径借来的钱拿去做生意亏损掉不是很正常嘛。”陈博也认可法院的判决。

接下来的案例是关于隐瞒负债的,美妆店的老板娘小可认识了某地产大亨徐先生,婚后小可发现徐先生并非先前所说的那般,不仅地产大亨的身份是伪造的,背地里还欠了300万外债。

在审理案件中,法院没有将徐先生的这笔300万欠款确认为夫妻共同负债,而是判令徐先生单独承担偿还责任。

而后又介绍了转移财产和恶意负债,主角仍是这位徐先生,他利用双方的夫妻关系,串通老乡虚构借条200万元,借条注明的款项用途是美妆店日常运营,实则被徐先生挥霍一空。

在这里,法院的判决有些不尽如人意,由于是婚姻存续期内产生的,属于双方共同负债,小可需要对这笔不菲的欠款承担偿还责任,但法院同时赋予了小可对徐先生的追索权。

乍一看没什么,原本是徐先生欠老乡200万,现在分成了两部分,其中一部分是小可欠老乡100万,徐先生欠小可100万,最终债权人和债务人没发生实质改变。

然而在操作过程中,小可向徐先生讨回欠款的难度极高,毕竟人家是诚心诓你的,倘若小可不还老乡钱,被法院强制执行,极有可能上失信人名单,也即是所谓的老赖。

法律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,本意是出于对善意第三任合理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的保护。

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,现代社会的婚姻关系显然超出了立法者当初的想象,致使各种不合理事件频发,明明大家都知道这人行事不厚道,可法律偏偏只能任其妄为。

最高法颁布新的司法解释,对夫妻债务进行了重新限定,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,不再是夫妻共同债务。

问题似乎解决了

其实并没有,它衍生出了新的问题。

先前是夫妻一方串通债权人使得另一方被动负债,如今演变成了夫妻双方搞双簧坑惨债权人。

邓先生是当地颇有名气的企业家,同乡老温夫妇的工厂运转困难,温先生与邓先生签订了500万的借款合同,其中有部分款项被拿去改善生活。

三个月后老温夫妇协议离婚,财产全归温先生前妻所有,温先生失联不知去向,厂房停工破产,邓先生多次交涉无果,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
可是根据最新司法规定,邓先生需要对500万借款进行举证,哪些被用作共同生活、共同生产经营或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。

且由于签订合同当天温先生前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