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336章 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(1 / 2)

唐朝好地主 木子蓝色 3679 字 2017-07-30

张超不在京,内阁由次相房玄龄主持。 .

这天下午,内阁。

内阁诸相,还有翰林院诸学士,议会上下院长都来了。承乾坐在原本张超的那个位置上,今天帝国这么多重要大臣齐至,就是要讨论内阁提出的劳动法案修订案。

这个修订案由张超提出,目前草案已经完成。

张超虽然不在京,但草案还是按照预定的流程在走。

皇帝承乾的面前就摆在这么一份草案,草案已经翻开。

草案的第页,就是一条新增的条文。

“大唐帝国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,大唐公民的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!”

下面还有详细的解释,大唐的公共财产,指大唐朝廷所拥有的财产以及皇家拥有的财产。

大唐帝国保护公共和私人财产,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公共和私人财产。

后面又还有一句,所有权是对于物绝对无限制的使用、收益以及处分的权利,但法令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。任何人不得被强制出让所有权,但因公用,且受公正并事前的补偿不在此限。

私人财产不可侵犯,但也得依法纳税。再比如国家有需要征用或者拆迁时,只要朝廷公平的给予补偿就行。

可不管怎么说,这一条直接放到在法令的最前面,依然是破天荒的。

在以前,从来没有人说过这话话,更别说写在法令条文之中。

在过去的思想里,皇帝是天子,是天在人间的代言人,主张的是天人合一。尤其是天下之土,莫非王土,率土之宾,莫非王臣这一观念,更是充分的说明了整个天下其实都是皇帝的。

在这种思想下,私人没有什么真正的私人财产,因为私人财产,也是属于皇帝的。皇帝因此有权征税,甚至是随时的加税,对私人的财产,也有权随时征用等等。

哪怕是贵族封臣的领地,那也是皇帝所赐,也不完全是贵族私人的。

真正要说起来,也唯有春秋时候的封国,才算是私人所有。毕竟,我封臣的封臣,不是我的封臣。领主是天子的封臣,但领主分封的封臣,却不是天子的封臣。

承乾盯着这一句话,已经许久了。

他感觉张超把这句话放在第一页,不同寻常。

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,然后下面就能引申出许多条文了。

比如,皇帝和内阁设立新的税目和调整税率,必须咨询议会两院并得到多数票才能通过施行。

再比如,所有的封臣领主贵族,他们非经议会贵族院的审判,不受逮捕、监禁,不得没收财产、贬降、剥夺爵位,不得削减和剥夺封地。

在这个涉及贵族和封地的条款里,头一次把贵族和皇帝朝廷之间的关系说的这么直白。

皇帝要定贵族们的罪,也必须由贵族院审理,拥有足够的证据才能定罪。在未定罪前,皇帝无权削或夺去贵族爵位,和他们的封地。

皇帝不得私自增加对贵族封地的税收,不得强迫贵族私军征战。

按这些条款,贵族封臣是朝廷的封臣,是皇帝的臣子,但他们的权益受到保护。

虽然这里面没有写,如果皇帝违反这些规定,贵族们是否能够反抗,但还是让承乾极度的震惊。

君要臣死,臣不得不死。

臣子的爵位是君王所赐,那么君王理所当然的也应当拥有收回的权力。

可现在,这些法令条文,却白纸黑字的写在那里,赐出去容易,要收回来就难了。

因为赐出去后,领地、爵位都属于贵族们的私人财产,神圣不可侵犯。

后面还有不少让他吃惊的条文。

比如贵族们只要拥有爵位,则自动成为贵族议员。贵族议员有权力自由选举中央贵族院议员代表,贵族违法犯罪,必须经贵族院审判才能定罪。

也规定了各地民议会,享有自由选举民议员的权力,各级民议员也对各级官府有监督之权,对官吏有弹劾之权。

同时,在这些新条文里,也增加了一些对朝廷和皇帝有利的。比如以法律条文规定了贵族领主的推恩袭封法,规定了贵族爵位的继承顺序和推恩分封的原则,并规定所有继承爵位、封地的贵族,都要向朝廷缴纳一笔继承税。

贵族封地推恩分封继承,相当于过户,要交税。按照继承的封地财产数量,按一定比例向朝廷纳税。

这些条款的核心,都围绕着一条,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。

当然,帝国公共财产也神圣不可侵犯。

如果张超在这里,承乾很想当面质问他,为何要提出这些条文。

后面还有许多条文,主要还是对于劳动雇佣关系的权力和义务的划分等。

但承乾没有什么兴趣,他现在脑子里想的都是这个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,然后是贵族们的权力保障。

朝廷不能直接审讯定罪贵族,得由贵族院审判定罪。未定罪前,也不得逮捕、处决等,他们